来源: 发布日期:2019.10.18 点击量:
近日央行向部分银行下发了《个人金融信息(数据)保护试行办法(初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正式对外发布。
据报道,《办法》第十二条中规定:“(金融机构)不得从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第三方获取个人金融信息。”
第十八条规定:“金融机构不得以‘概括授权’的方式取得信息主体对收集、处理、使用和对外提供其个人金融信息的同意。”
待到《办法》正式出台后,银行将根据该办法的要求,对提供业务数据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摸排。对于不能保证数据来源合法的数据供应商,要停止合作。日前,已经有银行停止了与部分第三方数据提供商的合作。
从广义的角度来讲,个人金融信息包括:银行业机构、证券与期货业机构、保险与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,所知悉、收集的个人身份、财产、信用、交易等其他个人信息。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范围具体为身份信息、财产信息、账户信息、信用信息、金融交易信息、衍生信息及其他信息七类。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最重要的一种,其安全性直接影响到个人财产的安全。
随着信息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,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,侵犯金融信息主体权益的案件呈高发态势,《个人金融信息(数据)保护试行办法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空缺,对于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、完善金融机构数据信息管理、防范打击金融信息犯罪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个人金融信息(数据)保护试行办法》重点涉及完善征信机制体制建设,将对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之间征信业务活动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,加大对违规采集、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惩处力度。在个人信息保护备受关注和落实的大背景下,各金融支付机构也都在等待《办法》的出台,以期满足合规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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